还教师合理的惩戒权,是对教育负责

作者:admin 时间:2018-05-21 08:58:00 点击:7628

罚站不敢罚久,批评不敢说重,只要家长一来闹,学校多半处于弱势,接着老师被要求写检讨、扣工资。这是有关媒体日前在江苏、山东、江西等地采访的数十位中小学教师的普遍反映。这反映出,作为教育者曾经天赋的权利,教师的惩戒权正在悄然流失。

惩戒是为了达到教育、改正的目的,是对人的不良行为进行的一种强制性纠正。无论是对于成人还是孩子,惩戒都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,不可或缺。

首先,教师拥有惩戒权有利于学生个体的健康成长。作为未成年人的中小学生活泼好动,心智还不成熟,认识还不够全面,是非善恶有时区分不清,自控能力较差,很容易违反校规校纪。这时,只讲大道理、循循善诱等恐怕很难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。若教师给予适当的惩戒,反倒有利于犯错的学生深刻反省,知错改错,形成规矩意识。

其次,教师拥有惩戒权有利于维护学生的群体利益。个别学生严重违反纪律,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管教,会很容易“传染”更多的学生,使班风、校风受染。这不仅会助长违纪学生个人的不良习气,还会扰乱班级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给整个班级乃至整个学校带来不良影响。

再次,老师拥有惩戒权有利于维护教师的权威。中小学生是“三分教,七分管”,只有先把学生管理好,形成良好的学风,教师的教学才会产生更好的效果。老师缺乏惩戒权,对公然违纪的“熊孩子”不敢管、不能管、不愿管,老师应有的权威就会随之丧失,学生对老师就没有了敬畏之心,教育效果就会大打折扣。当前,各地校园欺凌乱象之所以此起彼伏,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教师权威的丧失,学生不惧怕老师,因而敢在老师眼皮底下欺凌弱小。

还广大教师合理的惩戒权、还教育应有的威严,是对教育事业的负责,社会各界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,并给予高度重视。

一是国家要做好教师惩戒权的立法工作。当前,教师惩戒权在我国法律中还是空缺,国家立法部门应当完善惩戒权立法,明确规定教师实施惩戒的事由、边界、具体的惩戒措施等,以便于中小学生对自己的行为有个事先的判断依据,从而自省自律,保障学校依法治教、教师依法执教。

二是媒体要加强社会宣传,确立正确的舆论导向。社会媒体要大力宣传广大教师爱岗敬业、关爱学生的感人事迹,要广泛宣传教师拥有合理惩戒权的重要意义,要一分为二地看待老师的处罚行为。实施快乐教育并不意味着排斥教育惩戒,二者不是对立的两面。

三是要加强家校沟通,转变家长的教育观念。学校要通过举办家长学校、召开家长会、组织教师家访等形式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,转变家长的教育理念,达成家校教育的共识。惩戒不是伤害,对行为失范的孩子进行适度惩戒对孩子成长有利;惩戒不是非人道、反教育、落后的教育方式,而是现代教育的一部分,只有社会、家庭、学校有效结合,才能教育好下一代。

四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做教师的坚强后盾,为教师撑起“保护伞”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首先要做好培训工作,提高教师管理学生的能力,让他们对学生既要敢于管理又要善于管理。对于教师正确、合理使用惩戒权而遭到家长无理取闹的,学校要主动站出来协调解决争端,积极保护当事教师的合法利益。即使发生师生冲突,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将问题调查清楚后再做出合情合理的处理,不能一味地认定是老师、学校的错,让老师、学校在管理上束手束脚。

当然,教师也要正确、合理地行使惩戒权。在实施惩戒时,教师要注意把握“火候”、掌握尺度,不能简单粗暴、滥用权力,把惩戒当成出气的手段,否则,就走向了惩戒教育的反面。

来源:中国教育新闻网 作者詹怀盈,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。此为蒲公英评论网站首发作品,转载请务必标注来源,违者必究。